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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管理,促进就业政策落实,确保资金规范运行,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98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贴(补助)项目是指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设立,由就业补助资金保障,专门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各类补贴(补助)项目,主要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第三条

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监管坚持预防为先、过程管控、事后监管、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项目经办和资金使用得到有效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区人社局和负责就业补贴(补助)项目审核、资金拨付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规定,规范受理、审核、审批、支付流程,统一项目审核要件、标准、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核实。对资金使用要全过程记录,实现受理、审核、审批、拨付、监管全过程留痕可溯。加强相关工作人员政策、业务、财务、风险防控等培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五条

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补贴(补助)项目政策和经办流程制定、公开情况;补贴(补助)项目受理、资金审核拨付情况;资金管理、监管措施、内控机制等制度建立落实等情况。

第六条

市人社局统筹负责全市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监管工作,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按照管理职责制定政策经办规定和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就业补贴(补助)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三)对市级经办的就业补贴(补助)项目进行具体监管;

(四)会同各区人社局对市、区共同经办的就业补贴(补助)项目进行监管。

市人社局法制、财务、政务服务、信息化管理、劳动监察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市人社局所属相关单位在各项目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监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区人社局在市人社局指导下,负责本区经办的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的具体监管。

第八条

市人社局和区人社局直接经办的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务等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监管。因客观原因不能委托第三方监管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和各区人社局负责监管。

第九条

就业补贴(补助)经办部门应当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和经办流程,并按照市、区人社局要求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第十条

深化“放管服”改革,实行管办分离,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或其他特殊情况须由市人社局经办的就业补贴(补助)外,应当下放到各区或者有条件的局属单位经办。

各区人社局也应按照上述原则,逐步实现就业补贴(补助)管办分离。

第十一条

开展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监管应当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和便企利民,可以市、区联合开展监管,也可以多项目合并开展监管,不增加企业和基层负担。

第十二条

新设立和调整的就业补贴(补助)项目,市人社局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实施前制定发布政策依据、经办流程和监管要求等,并及时组织开展相关政策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市人社局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主动公开、自查互查、联合检查、日常巡查、集中核查、按比例抽查、远程监控或委托第三方核查等方式,对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经办和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监管。

第十四条

市人社局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局官方网站上对实施的就业补贴(补助)项目进行公开,对新增和调整的项目要及时进行更新。

各区人社局应当将本区负责实施的项目在区域内公开。

第十五条

市人社局项目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全市就业补贴(补助)项目集中监管核查和日常随机抽查,核查比重一般不低于上年度项目资金支出总额的5%。

第十六条

开展集中监管核查和日常随机抽查,至少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监管核查应听取被核查单位的就业补贴(补助)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介绍,对其报送的文件、凭证、报表、账簿等资料以及通过信息系统调取的数据进行检查、分析、核对,也可以向项目资金获得对象调查。

第十七条

市人社局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系统,通过信息数据核查比对,对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经办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加强与财政、发改、民政、市场监管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配合,积极对接信用中国、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通过信息数据共享,积极开展监管和查纠,防范资金风险和廉政风险。

第十八条

各区人社局应当加强对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经办的日常监管,通过数据比对、现场勘查、抽查检查等多种渠道核查资金发放情况,按项目建立工作台账。

第十九条

市、区人社局和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经办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上级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和指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受理的举报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举报人要求答复办理结果的,受理单位应予以反馈。受理办理举报应遵守保密规定,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经办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核查和数据筛查机制,资金发放前应当通过全市诚信建设和联合惩戒信息系统进行数据比对,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依法不予补贴,并在失信惩戒有效期内取消申领补贴资格。

第二十一条

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申领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管、经办部门开展监管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情况。对拒不配合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不予受理申请或者暂停发放补贴(补助)。

第二十二条

对监管中发现的违规申领就业补贴(补助)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情节较轻、数额较小、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采取约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追回部分或全部补贴(补助)资金等方式处理;情节较重、数额较大、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取消其当期补贴(补助)资金申领资格,追回全部补贴(补助)资金,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申领补贴(补助)项目;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在监管中发现的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经办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内外勾结、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报告,依法依规查处;对违反廉洁纪律造成资金损失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就业补贴(补助)项目实施中的失误错误,坚持依纪依法、容纠并举,对已经尽职尽责、未谋取私利的,按程序甄别、审核后区分对待,可依据有关规定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二十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项目监管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区人社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