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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面对就业形势的新变化和新挑战,必须把就业作为重中之重,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坚决打好稳定和扩大就业的硬仗,稳住就业基本盘,在经济转型中实现就业转型,以就业转型支撑经济转型。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保持我市就业局势稳定,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建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联动机制,把市场就业导向、经济转型升级需求和劳动者就业意愿紧密结合起来,使促进就业与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以及产业转型升级、新型城镇化等发展战略良性互动、深度融合。按照国家货币信贷政策的要求,引导金融机构统筹规划信贷投放工作,促进经济企稳向好,确保就业稳定。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在制定财政、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要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的评价和公共投资、重大项目带动就业评估实施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国税局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促进产业结构、区域发展与就业协同。制定重点领域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指南,统筹扩大就业与项目筹划推介,促进社会资本与金融机构对接,建立全市PPP项目储备库。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优势,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推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都市现代农业深度融合,提升金融、科技服务、信息服务、现代物流、融资租赁、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竞争优势;顺应生活方式转变和消费升级趋势,培育和挖掘新消费增长点,全面提升商贸、文化、体育、旅游、养老、医疗健康等重点产业发展质量。在对接雄安新区、北京城市副中心规划建设和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工作中,同步考虑和安排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着力构建“1+16”高水平承接平台,有效承接总部企业、教育医疗机构及科研院所、国际航运、金融机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功能,促进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实现就业。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推进传统产业绿色改造,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大力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依托邮政、物流、快递、供销、商贸等企业建设区级电商仓储配送中心和覆盖区、乡、村三级的物流配送体系,增强电商物流业就业吸纳能力。将就业指标纳入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的评估考核。以蓟州区、和平区、中新天津生态城打造全域旅游示范区为引领,推动打造杨柳青古镇等一批“全域旅游示范镇”,推动全市旅游业由“景点旅游”向宜居宜游“全域旅游”发展模式转变,拓宽就业渠道。(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委、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局等负责)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政策,增强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对按月纳税、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和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加快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十三五”期间,每年重点培育支持10个示范基地。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小微企业开放力度,为小微企业产品研发、试制提供支持。建设面向海内外的科技成果转化线上线下交易平台,引进培育一批国际知名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专业技术经纪人队伍,积极打造科技成果产业化示范企业,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向小微企业转移转化。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税前摊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中小企业局、市教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知识产权局等负责)  

二、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

(四)在促进新兴业态发展中扩大就业。以新一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为支撑,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扩大“互联网+”就业。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财务、信贷等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加快大数据、云计算、工业互联网与物联网等新兴业态发展,深入实施“互联网+”行动,做大做强数字经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和信息产业、实体经济人才流动就业。鼓励创业型企业债务融资,稳妥推进市场化直接融资,积极做好短融、超短融、永续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发行,充分利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市场监管委等负责)

(五)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等制度。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参缴社会保险,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其他从业者可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建立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外省市职工到我市工作的,可在我市申请将外省市住房公积金转入我市缴存;我市职工到外省市就业的,也可在就业地申请将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跨省市转出。(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负责)  

三、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六)优化创业环境。持续推进“双创”,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升级数据共享机制,完善配套措施,全面实施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向新开业个体工商户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探索实施“多证合一”制度。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创新监管方式和执法手段,充分运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信用风险分类、双随机联合检查、跨部门联合惩戒和“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方法,加强就业创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市场监管委、市审批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发展创业载体。加快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建设,试点推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转为创业孵化基地。整合部门资源,发挥孵化基地资源集聚和辐射引领作用,为创业者提供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延长孵化周期。加强众创空间绩效激励,推行备案制管理,鼓励科技领军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围绕主营业务方向、优势专业领域建设众创空间,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大力发展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根据吸纳大学生创业企业户数和带动就业人数,给予资金支持。各区可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数量和孵化效果,给予一定奖补。(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建委等负责)

(八)加大税收政策支持。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定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统称相关税费)和个人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可上浮20%。

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经人力社保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

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定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和个人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可上浮20%。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以上各项由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等负责)

(九)拓宽融资渠道。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依托信用信息,科学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改进风险防控,降低反担保要求,健全代偿机制,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将面向个人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由2年延长至3年,将现行适用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积极探索整合壮大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等负责)

四、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十)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计划,建立覆盖校内外各阶段、就业创业全过程的服务体系,加强供需对接和精准帮扶,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渠道。引导高校毕业生自觉把个人理想同国家与社会需要紧密结合起来,树立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基层的择业观、就业观,勇于到基层成长成才,敢于通过创业实现就业。

鼓励与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艰苦偏远地区、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挖掘树立先进典型,组织指导招募工作,落实服务基层奖励金、助学贷款代偿等政策,建立高校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的长效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会组织就业,对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高校使用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时,可以支付参与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的劳务费,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组织开展征兵教育宣传活动,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落实好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政策。合理安排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和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招募时间。乡镇、街道等基层机关出现岗位空缺,择优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通过科学测算当年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基数,合理确定比例,由涉农区提供相应职位面向当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进行定向招录。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加大就业见习扶持力度,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带教费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0元标准给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将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和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本市高校或本市生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不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毕业生),标准为每人3000元。促进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创业,对留学人员来津创办企业的,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房租补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大学生创业政策。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来津创办企业的,经相关机构评估后,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评估价值计入公司注册资本实缴额。鼓励简化留学人员学历认证等手续,降低服务门槛,依法为全国重点引才计划引进人才及由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提供便利。落实人才聚集战略,健全人才评定标准,优化人才引进政策。加大对企业急需的技能型人才的引进力度,不断提高普通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和技术工人的城镇落户率,吸引更多人才回流,投身创业创新。(以上各项由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市场监管委、市知识产权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残联等负责)

(十一)稳妥做好化解钢铁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鼓励去产能企业通过内部调剂、转岗培训等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支持企业优化结构、多元发展。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给予稳岗补贴;对于各类企业吸纳因化解过剩产能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给予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解除劳动关系就业困难人员,新增及腾退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依法处理好劳动关系,加强社会保险的衔接。对本轮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稳妥做好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总工会等负责)

(十二)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我市常住人员,可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本市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保障农业转移进城落户人口用地。根据上一年度城镇人口增加数量和土地利用实际状况,单列安排城镇用地计划指标,将农业转移进城落户人口用地落实到具体城镇。结合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农村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拓展农村创业创新空间,提升就地转移就业发展水平。鼓励和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育一批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示范园区和基地,增强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热情,提升农村就业承载力和带动力。对农民工返乡创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稳定就业1 年以上的,酌情给予一定奖补。推进职业培训对新生代农民工全覆盖,创新培训内容和方式,多渠道、广领域拓宽就业创业渠道,引导新生代农民工到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产业、新业态就业创业。推动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旅游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企业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再就业。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制定岗位申报评估办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进一步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援助机制,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适当考虑交通成本和误餐成本,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进行必要扣减,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等负责)

(十四)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积极开展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活动,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要采取刚性措施,确保安置的岗位和质量落实。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要最大限度满足退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接受各类教育培训的需求,组织专场招聘会,推荐工作岗位,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

(十五)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导向,着力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深入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推动高校完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建设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加快高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优化,健全专业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更好发挥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作用,推进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精准契合受教育者需求,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各高职院校将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融入人才培养方案中,完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统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实施现代化建设和国际化提升工程,开展职业院校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支持职业院校在海外设立“鲁班工坊”试点。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构建技术技能人才成长的“立交桥”。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和激励等方面的作用。坚持内涵办赛、节俭办赛、品质办赛,提升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影响和水平。利用各级工会资源,结合企业用工需求,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因地制宜地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大力宣传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由劳动制造向劳动创造、劳动智造转变。确保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健全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并做好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探索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的职业发展通道,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在工程技术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并符合相应专业职称评审标准的,可申报工程技术系列相应专业的职称;对具有工程技术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可直接申报相应职业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技能鉴定。(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团市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完善职业培训政策。做好职业市场需求程度调查,定期发布职业市场需求程度目录,引导和激励劳动者参加市场紧缺职业技能培训。创新培训模式,探索职业培训包模式,充分运用职业培训补贴,支持优质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开发数字培训课程,支持培训机构引进国外优质资源或开展联合办学。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根据各类培训人群特点,创新培训组织形式,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制度,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1年内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制定年度竞赛计划,遴选部分社会需求大、技术技能复杂、影响广泛的职业开展全市性技能竞赛活动,搭建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和展示技艺的平台。(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着力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专业化,合理布局服务网点,完善服务功能,细化服务标准和流程,增强主动服务、精细服务意识。创新服务理念和模式,根据不同群体、企业的特点,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职业指导、就业服务和用工指导。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建立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制度。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招聘活动与创业服务,支持购买社会服务,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加强劳动保障协管员队伍建设,优化层次结构,提升服务水平,不断满足社区工作需要。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平台的基础上,建立“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推动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延伸,扩大服务对象自助服务范围,推广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就业创业服务和管理全程信息化。(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十八)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法治化建设,逐步形成完善的市场管理法规体系。切实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形成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残疾、院校等歧视,完善招人用人制度和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对以性别、残疾为由,拒绝、限制招用妇女、残疾人,提高对妇女、残疾人的招用标准,设置排斥妇女、残疾人平等就业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及时依法处理侵害妇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劳动争议案件,消除就业歧视,促进妇女、残疾人公平就业。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力资源供求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就业信息服务制度,开展就业信息分析利用,合理引导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京津冀人力资源服务地方标准区域协同,建设具有京津冀特色的行之有效的人力资源服务标准体系。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落实全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部署,有效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推进区域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妇联、市残联等负责)

六、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十九)强化政府责任。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工作绩效考核。按照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合理安排就业资金支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就业局势稳定、创业环境优化。(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二十)狠抓政策落实。充分利用各种传统媒体和新兴传播平台,加强政策宣传,让广大群众知晓党和政府促就业、保民生的各项政策。强化监督问责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创新、表彰先进,对落实有力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同时允许试错、宽容失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依法依纪严肃问责。对查处的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市人力社保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二十一)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统计监测制度,按照国家统计制度增加就业新形态、创业情况的统计监测指标。扩大就业数据信息来源,加强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比对分析。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状况反馈机制与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分析就业质量,研判就业形势,抓好工作重点。加强农村创业创新人员统计分析,扩大创业创新人员从业信息数据来源,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就业监测,为加强形势研判、完善政策措施、实施精准服务提供有力支撑。(市统计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委等负责)

(二十二)防范化解失业风险。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密切关注经济和就业形势变化,加强失业动态监测,完善失业风险预警和快速响应工作机制,及早发现异常情况和潜在风险,按照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的原则,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对去产能、降成本等结构性改革造成的失业,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多措并举做好企业职工人员安置工作。要将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加强援企稳岗工作作为助力实体经济发展、稳定就业局势的重要举措。继续研究适时推出我市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政策措施,完善工作推动机制,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助推企业增活力、谋发展,化解失业风险。(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市场监管委等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