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招生就业  就业指导

随着大学毕业生数目的日益增加,我国现阶段的就业形势十分严峻,未来的状况也不容乐观。针对这一长期性的社会问题,国家颁布了最新的就业政策,旨在为广大应届生和失业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缓解就业压力,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

一、国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各级政府要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创造工作条件。在艰苦地区工作两年或两年以上者,报考研究生的,应优先予以推荐、录取。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

二、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做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工作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工作。采取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解决好重点群体的就业问题,是保持我国就业局势稳定的重要任务。

三、为进一步提高就业质量,不断适应新的职业变化,增强就业稳定性,国家要求高校切实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注重提升大学生就业创业能力。除此之外,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事业单位聘用高等职业学校(大专)毕业生,使大批动手能力强、适应性较好的高职(大专)毕业生有用武之地。对就业困难的应届高职(大专)毕业生,由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部门共同实施“高职(大专)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对需要培训的应届高职(大专)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费由教育系统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费由劳动保障部门]适当减免。

四、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考或招聘,择优录用。教师资格证考取资格已面相所有大学生,不存在非师范学校与师范院校之分。

五、国家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服务体系,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人力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快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同时国家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快以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网络。

六、国家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七、国家为高校毕业生办理户口和人事档案手续提供便利。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要求户口和人事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在此期间,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户籍管理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本人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八、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给予-定报酬。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此项费用由地方财政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