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招生就业  就业指导

(1) 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多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2) 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

(3)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结合基层实际需求,加大在基层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业技术、农村水利、扶贫开发、社会救助、城乡社区建设、社会工作、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等领域购买服务的力度,特别是街道(乡镇)。

(4) 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5) 云南省将特困救助供养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纳入求职创业补贴范围。
      (6) 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招录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放宽学历、专业等条件,降低开考比例,可设置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具 有本市、县户籍或在本市、县长期生活的高校毕业生。
      (7) 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充分挖掘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结合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
      (8)高校毕业生到贫困村创业的,可优先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等扶持政策、同时可按照规定申报扶贫项目支持。
      (9)全面落实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参加社会保险政策。各专门项目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从 2009 年起,按照当地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由负责发放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缴纳人人缴纳部分中负责发放高柿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在人人补贴中代扣代缴具体手续由县(市、区) 负责发放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