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本科生转专业工作,根据《三亚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三亚学院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跨学院转专业和学院内转专业。不予受理、不予批准同意专升本、高职与普通本科3+2分段培养、高职与普通本科联合培养的学生转入或转出的申请。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一次转专业,转专业申请受理时间为大一学年大一年级第一学期(秋季学期)结束前。
社会学院受理转出或转入专业申请的期间为大一年级第一学期(秋季学期)第14——15周。
第三条 各专业转入或转出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该专业该年级在校人数的5%。
第四条 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学院院长、党总支书记、教学副院长、团委(副)书记、系(副)主任、教务员及思想导师构成。由学院教学部门负责制定转专业实施细则,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实施。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构成:
组长:院长;
副组长:党总支(副)书记、教学副院长;
成员:系(副)主任,团委(副)书记、骨干教师、教务员、相关思想导师。
第五条 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 遵循教育公平原则;
(二) 大一年级第一学期的所有课程无不及格情况;
(三) 大一年级第一学期无纪律处分。
(四)若有以下特殊情况,可单独提出申请。
1. 新生入学后经体检,因身体原因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2. 创业休学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
(二) 委托或定向培养;
(三)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已就读大二年级及以上;
(四)大一年级第一学期(秋季学期)有处分未解除或课程不及格情况;(五)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
(六) 无正当理由的或经学校审核确认不适合转专业者。
第七条申请转入或转出的学生应当履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程序,不遵守不履行程序的,不予受理申请或不予批准同意。
申请转入的学生应在大一学年秋季学期第14—15周期间内,提交书面申请(含相关材料)至原所在学院(转出学院)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社会学院(转入学院)。社会学院签字盖章的材料由学生本人交回原所在学院保存。
申请转出的学生,应在大一学年秋季学期第14—15周期间内,在学院规定的具体时间内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由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研究决定是否同意受理、是否同意转出。同意转出的,由学院领导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将全部申请材料提交至拟转入学院。拟转入学院签字盖章后的申请材料由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交至社会学院保存。
相关材料除转专业申请表外,包括书面申请、当年高考成绩证明、大一年级无处分证明或大一年级第一学期(秋季学期)解除处分证明、家长知情同意书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社会学院在大一年级第一学期(秋季学期)第16-17周,根据本实施细则,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转入资格初审,并通知初审通过的学生参加转专业考核。
第九条 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通知拟转入的学生参加考核。
考核采取面试方式,由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根据《办法》和学校工作要求确定面试规则、面试试题、面试评委、面试程序、面试时间、面试地点等。面试考核具体时间根据实际确定在大一年级第一学期(秋季学期)第16-17周期间。具体考核日期、地点以学院通知为准。
面试主要考核拟申请转入学生对专业的认知理解、表达能力、学习规划、职业规划等专业素养。
第十条大一年级第一学期(秋季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社会学院对拟转出、转入学生进行资格终审。申请转出的,由拟转入学院提交终审结果至教务处;申请转入的由社会学院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终审结果并提交至教务处。
申请转专业是否被批准,以学校在教务处审核通过的转专业名单公示无异议并经审定后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被学校批准转入的学生,应当在大一年级第二学期(春季学期)开学后到转入学院报到。社会学院于春季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完成学籍异动手续。
被批准转入的学生,其学籍管理、学费缴纳事宜,按照《办法》第五章“学籍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社会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后,自学院在网站首页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未涉的内容按照《三亚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社会学院
2024年11月28日